广西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工作,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出国审批和管理工 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执行出国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并需持因公护照出国(境)的,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要求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第六条 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它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国际交流处以邀请信的邀请期限、路途所需时间,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出访活动;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三章 申请及办理手续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先到国际交流处领取、填写《广西大学出国人员申报表》,并阐明经费来源,由所在学院(部处)主管经费领导及科研处签注意见,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含政治审查手续)。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根据收到的相关申请材料拟定文件,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签后送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出访,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审签,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审签;校级副职领导出访,由校党委书记审签。
第十一条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国际交流处通知出国人员领取。
第十二条 如根据前往国家、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出访者,按上述程序因公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应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然后自行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国际交流处不负责办理因私护照和签证事宜。
第四章 出访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同意,由学校有关经费(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提供出访费用或国内其它单位提供资助的出访,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换汇标准,财务处出具换汇申请单,出国(境)人员凭申请单到自治区财政厅债务处申请换汇单,再凭换汇单及相应额度的人民币自行到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已换汇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前往自治区财政厅核销。
第十四条 凡由外方提供资助的因公出访,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均不得再从有关的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在出国(境)前未报学校批准,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或延长出访时间的,所增加费用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回国报销时,必须出具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发票。回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事先未经学校批准的出访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用公款报销出国(境)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以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办理因公出国(境)。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供单位返聘证明。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可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二00六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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