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外专家学者来访接待工作,加强外事归口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参加外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要求外方人员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 拟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访问的学院或部门,须填写《邀请国(境)外学者来访申请表》并附上来访日程安排、来访人员名单及个人简历等材料交国际交流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学院或部门提交的材料,提出具体建议后,送呈校领导审批;获学校批准后,通知学院或部门按批复安排接待工作。
第五条 新闻、哲学、法律、宗教类专家,政府要员等的来访,要报上级有关部门,获准后方可接待。
第六条 来访人员如需到外地参观访问或开展活动的,需提交当地外事主管部门的同意接待函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应学校邀请前来参观、访问、商讨合作的来宾,一般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接待,有关学院或部门协助安排讲学、参观、座谈事宜。
第八条 直接与学校联系前来讲学的外国专家,一般由国际交流处向校属有关单位推荐,经协商决定接待计划后,一般由具体接待单位负责接待工作,国际交流处可予以协助。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由学院或部门邀请来访的外国专家,一般由邀请单位按所报的接待计划自行安排接待。如有需要,国际交流处可给予协助。重要来宾或重要活动,可安排校领导出席,但必须事先申请获得批准。
第十条 外事接待费的开支和管理如下:
1、旅费:学校原则上不支付来访人员的旅费(包括国际、国内旅费)。
2、伙食费:除特殊情况外,国交处以金龙卡形式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给校属接待单位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实际访问交流我校之天数计算。需要学校领导宴请的来访人员的宴请费用,由国际交流处另行审定宴请标准。来访人员伙食自理的,不再发放伙食费。客人可持卡在学校东、西苑餐厅就餐。
3、住宿费:除特殊情况外,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标准由校属接待单位按票据据实报销。住宿天数,按实际访问交流我校之天数计算。接待单位可按标准安排客人住校内或学校周边宾馆。
4、交通费:除机场、火车站等来、离校交通外,不再安排来访人员的市内游等交通费用。按每来访团组接送机场120元(2人以下,单程)或180元(3人以上,单程)标准由校属接待单位按票据据实报销。
5、接待来访人员的天数:除特殊情况外,接待来校交流、访问的团组不宜超过3天,接待来校学术交流、讲座的专家不宜超过5天。
6、原则上,学校不支付异地食宿交通费。
7、对学校发展意义重大的国外著名专家(如院士,我校名誉教授等)来访,若需要学校提供旅费及安排星级酒店住宿,接待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将来年计划报送到国际交流处,经学校批准及安排预算后可邀请来访;未提前报送来访接待计划的,学校不再安排经费。国外友好院校代表团来访则根据校际友好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安排食宿交通。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要按照来访的日程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应提前联系安排好接待用车。如来访者在校内参观,应提前与校内有关单位联系好参观时间、讲解员等事宜。参观中涉及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要符合科技安全的要求。如安排市内旅游,可联系具有本地特色的景点。
根据申请批复及日程表,与校办落实会见或宴请来访者的校领导。会同国际交流处与校办提前确定好会见或宴请的地点、时间及出席人员并通知校领导,提供来访者的有关资料。同时按照来访人员名单,准备好纪念品、学校画册等相关物品;涉及翻译时,应联系好相关语种的翻译人员;安排人员拍照。校方宴请一般安排在西苑餐厅。
第十二条 接待人员要提前到达会谈地点,检查准备工作及迎候。参与活动的人员要求服装整洁、礼貌热情。会谈中要安排工作人员上茶水,做好会议记录并适当拍照。学校画册等材料要摆在客人的座位旁。会谈结束时,由领导赠送纪念品。
第十三条 来访结束后,将有关记录、材料整理、归档,以备今后查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二00六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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