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和基础研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以及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表现为加强自律、加强审查、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誉档案和加大处罚力度五个方面。《条例》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希望各单位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学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全面、准确了解《条例》的内容,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在今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实施、评审等过程中更加规范有序。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广西大学科技处
20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