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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党员教育管理以提高党员素质和增强党性为目标,遵循从严治党,党员自我管理的原则,实行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基层党组织逐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党员教育 第三条 党员教育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党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正面教育为主,因人施教,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 第四条 党员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党纪党风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教育。 第五条 党员教育可采取“三会一课”、集中培训、形势报告、电化教育、座谈讨论、个别谈心、社会调查、参观学习、民主评议、创先争优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安排 1--2 次全校党员的党课;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安排 1--2 次本单位党员的党课。党课内容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以促进党员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 第八条 学校党委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区分不同情况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党员管理 第九条 党员基本信息 1 .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党员总数、党员结构和党员的自然情况、思想情况、活动情况和流动情况等。 2 .各级基层党组织应掌握本组织党员的基本信息,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要按要求建立党员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党员信息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党员材料 1 . 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负责管理;教职工 正式党员的入党材料,在办理有关转正手续后送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归入教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 . 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保存,毕业离校时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正式党员的档案,在办理有关转正手续后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 1 .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双重的组织生活。 2 .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和不合格党员以及其它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学期初下发该学期的组织生活安排意见。 3 .在职人员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 1-2 次,离退休人员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月安排一次。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组织生活安排意见及本单位实际制定每学期的组织生活安排计划,下发所属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工作,解决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5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委员及党支部委员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在会后一周内分别报学校纪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查。 6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每学期末要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和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每季度向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并于每学期末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 1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参照的主要文件为: 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暂行规定》; 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③ 《关于加强待就业大中学校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桂组通字 [2002]28 号); ④ 《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 [1981]19 号); ⑤《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 [1984]15 号)。 2 .在职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所属的党组织;党员到外单位兼任职务,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退学、出国、出境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党组织。 3 .党员外出工作、学习、参加会议,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且地点较固定的,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4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直接到所去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回校时,将证明信带回学校党委组织部注销。预备党员持证明信外出期间预备期满的,由其外出所去的党组织将该党员外出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情况向原单位党组织作书面介绍,在原单位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 5 .毕业生组织关系的转移,由所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逐个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6 .党员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原则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往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属下列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要求返聘,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的,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返聘单位,待返聘期满后再转往离退休工作处党委。 属易地安置的,组织关系转往接受安置单位的党组织。 居住校外而未离开本市的,如党员本人愿意、居住地党组织同意接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组织部申请转往居住地党组织。 7 .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8 .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转移的办理程序为:原党支部→原支部所属的二层机构党组织→学校党委组织部→转入单位所属的二层机构党组织→转入单位所属党支部;不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转移的办理程序为:原党支部→二层机构党组织→转入单位的党支部。 9 .学校与校外单位间组织关系的转移,统一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出程序为:原党支部→原支部所属的二层机构党组织→学校党委组织部→广西高校工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办);转入程序为:广西高校工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办)→学校党委组织部→转入单位所属的二层机构党组织→转入单位党支部。 第十三条 党员的党籍 1 .党员从被基层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以登记、开除党籍或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失去党籍。 2 . 出国出境党员的党籍 ① 党员出国出境半年以上,必须向党支部书面报告,写明出国出境的事由、国别、期限以及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经党支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查。 ② 出国出境党员按期回国后,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出国出境半年以内的,到二层机构党组织报到),恢复组织生活;超假一年以内回国的党员,要向党组织说明原因,经审查批准,可以恢复党组织生活;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超假未归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将其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其党籍暂不作处理。 ③ 党员出国定居的,在出国后即停止党籍,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党员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参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1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① 警告。适用于犯了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② 严重警告。适用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但未构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未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③ 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应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员。对于同时在党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④ 留党察看。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留党察看的时间不少于一年,不得超过两年。留党察看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没有明显改正错误,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延长时间一般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⑤ 开除党籍。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经丧失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 2. 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① 限期改正。虽属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对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劝其退党或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时间。 ② 劝退。对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法转变的党员,劝其退党。如果坚持不退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除名。 3 . 自行脱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4 . 退党。党员如果改变了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而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5 .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 .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二层机构党委批准(属党总支的,经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才予以公布。党员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报学校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7 . 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必须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党员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拒不参加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做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8 . 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经复议后,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直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党员的党费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全 校党员的党费全额上缴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立会计帐,单独帐户存放。 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一名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党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1 .党费的收缴 ① 入党前为共青团员,在入党的当月已交纳团费的,从入党的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同时停止交纳团费 ②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 ③ 停薪留职、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 ④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在上级党委未批复以前,仍继续交纳党费。 ⑤ 党员持有党费证,交纳党费时,收费人要将缴费情况填入党费证中。 ⑥ 交纳党费时间:每月 10 - 15 日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15 - 20 日党支部向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缴纳党费; 20 - 25 日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缴纳党费。党费的收缴必须开具党费专用收据。 2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①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党费总额的 70% 上缴广西高校工委, 30% 学校留用。学校党委每年从当年留用的党费中下拨 30 %给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下拨的党费于次年 12 月前使用,过期不予以累计。 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使用的审批工作。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经审批同意使用后,可在事后凭有效票据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帐;也可事前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暂借经费手续,事后凭有效票据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销帐。 ③ 党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3 .党支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单位党费收支情况向党员公布;学校党委组织部于次年元月将上年度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向全校党员公布。 4 .学校召开党代会时,学校党委将成立党费审查小组,对上次党代会以来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大会报告审查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2003 年10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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