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2005325日,教育部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1日起实施。《规定》作为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是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和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精神,我校认真开展制订(修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工作,其中《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是重点修订的文件。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各学院学工组老师、法学专家及学生的意见,对《处分规定》进行了反复多次的修改,不断完善其内容。

一、《处分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1.以国家的大法为原则,以教育部门的法规为依据的原则;

2.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原则;

3.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4.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5.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依据以上原则,我们对《处分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将处分种类由过去的6种调整为5种,取消了“勒令退学处分”。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过去学校是不发学习证明的,现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3.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过去为1年,毕业班学生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现在改为: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如其察看期不足三个月的,给予记过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察看。这一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体现处分公平的原则,不能因为是毕业生就降低处分的标准。

4.删除了原处分条例院级处分的内容,因为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只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才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的权利,任何高校所属院(系)、处等工作部门,都不能成为对学生实施处分的主体,所以学院不具有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权限。

5.对作弊行为的处分更为严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弊行为严重影响到学生诚信及良好道德品行的形成,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对此,教育部高度重视,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我校一直高度重视考试纪律问题,对各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行为都进行严肃处理,修改后的处分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对作弊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处分,有利于遏止作弊行为的蔓延,有利于创建优良的考风、学风。

6.对学生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作了调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学生的处分应该相应的提高作案价值,制定金额时我们参照了国家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条例和立案标准以及其他一些学校的规定,将开除学籍的标准由500元提到1000元。

7.新增了计算机网络违纪的处分条款。由于学生计算机的增多和网络的广泛应用,出现了不少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的现象,损害了个人和集体的权益,破坏了公共秩序,所以有必要对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违纪行为给予处分。

8.增加了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的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与考试作弊一样,影响到学生诚信及良好道德品行的形成,败坏了学习风气。因此,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对处分学生的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达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司法强调依靠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学校也不能例外,应该依据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规定和执行本校的管理和处分程序。我们要向依法治校迈进一步,对学生的处分就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10.明确了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和申诉权利,规定了学生申辩、申诉与处理的基本办法。

 

 

                                    学生工作处

                                  200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