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正常、健康地开展,特制定《广西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立足校园,促进专业学习,锻炼动手能力,开拓视野,增进知识的各种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包括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各种知识讲座,竞赛学习班等。
第三条: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归校团委管理,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活动时间须以业余为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利用双休日、寒暑假及课余时间进行。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专业课和自习课以及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的晚自习时间均为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学习时间,除了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的学术、科技活动可适当利用自习课时间外,其它娱乐文体活动不得在这些时间内开展。
第六条: 凡是实行收费的活动,须由校学生会、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各社团组织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不允许班级和个人组织实行收费的活动。
第三章 活动审批程序
第七条: 以班、学院为单位开展的活动,由学院团委或学生工作组批准。各社团、校学生会举办的全校性的活动,由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 举办者需向有关批准部门呈交申请报告表,阐明活动目的、内容、计划、时间、场所,经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展组织活动。活动结束后,举办者要填写完成报告表,上交学院团委或校团委。
第九条: 活动中需使用教室时要事先得到教务处的批准。
第十条: 凡需聘请校外人员作报告、演讲须经校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所得经费(含学校提供的经费和自筹经费)用于各种竞赛的奖励、报告人报酬、工作人员补助和所需物品的购置。
第十二条: 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不允许肆意扩大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凡自筹经费的活动,收费须合理。为加强管理,要向团委报告使用情况。自筹经费的最后结余应作为举办单位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为个人所有。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由校团委组织总结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情况。凡模范执行本暂行规定,开展活动效果好,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将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违犯本暂行规定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及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团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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