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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学字〔2005〕120号
广西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广州军区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优秀大学生、新型军事人才,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广州军区国防生是指按照我校与广州军区签订的共同培养军队干部的协议,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我校依照国家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和从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被录取或符合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官。
第三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培养目标,努力做到政治合格、身体过硬、学习优秀、全面发展。
第二章
国防生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四条
国防生的权利
(一)自军队、学校、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之日起,正式取得国防生资格,享受国防奖学金。
(二)享受军队按计划发给训练服装的待遇。
(三)享受与我校普通在校生同等的待遇。
(四)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第五条
国防生的义务
(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二)除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外,还应按部队要求,在双休日和暑假期间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
(三)毕业时按协议到军队指定的单位工作。
第六条
国防生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参加军政训练,达到《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的培养目标。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团结互助,爱护集体。
(五)爱护物资器材;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着装
(一)国防生平时不得随意着军装;着便服时,便服应整洁大方,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军装必须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军装外罩便服。
(三)国防生进行军政训练和参加大型集会活动时,按部队规定统一着军装,配戴帽徽、肩章、领花和后备军官臂章。
(四)军政训练时,通常穿军鞋、深色袜;穿便鞋时,着黑、棕色鞋。鞋跟高度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
(五)国防生的军装和军种符号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及时报告;不得变卖、擅自涂画、拆改或者借给他人。
第八条
仪容
(一)国防生发型应当大方朴素,符合部队有关规定。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鬂角和胡须;不得染发。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
(二)国防生着军装时,不得化妆、留长指甲、染指甲、戴围巾,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
(三)国防生不得纹身刺绣。
第九条 举止
(一)国防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端正。着军装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裤、衣袋内,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搭肩挽臂。
(二)国防生听到领导、老师、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在室内,领导、老师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三)国防生参加集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国防生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防生和军人形象,不得在街头聚集、大声喧哗、嬉笑打闹;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
(五)国防生未经批准,不得以国防生身份接受新闻机构采访或刊登新闻照片。
(六)国防生不得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宗教、迷信等活动;不得购买、传看、浏览渲染色情、暴力、反动、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音像制品和互联网。
(七)国防生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八)国防生交往,应举止得体;在校期间不提倡谈恋爱,不允许结婚。
第十条
证件
国防生所持的国防生证只限于证明本人身份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由本人向学校和驻校选培办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日常生活制度
(一)作息时间。在校学习期间的日常生活,遵守学校正常的作息时间;进行军政训练时,遵守集训期间的作息规定。
(二)早操。每周二、四由模拟营(连)统一组织国防生出早操。
(三)操课。执行教学计划,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下课时,必须向辅导老师(教员)请假。
(四)体育锻炼。根据驻广西高校选培办制定的体育训练计划,利用课余时间,(每天)坚持半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
(五)点名。每周点名一次,由模拟营(连)组织进行,内容为清点人数,讲评一周情况,布置下一周工作、学习任务。
(六)周会。每周以营(连)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活动,主要采取文体比赛、思想交流和辩论会等形式,培养提高国防生综合能力。
(七)考勤。国防生的早操、体育锻炼及其它军政训练活动都实行考勤,考勤由营、连、排逐级负责。
第十二条
军政训练
(一)根据教学计划,国防生在双休日参加一定课时的军事、政治理论学习。
(二)每年暑假,国防生参加部队组织的军事科目集训,时间通常为2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军政训练应以书面形式提前请假。
第十三条
内务卫生
(一)国防生宿舍内床铺、桌椅、衣物、洗漱用具等生活和学习用品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摆放,保持整齐划一。
(二)国防生宿舍内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三折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枕巾置于床的另一头。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三)室内应当保持清洁,衣物要及时清洗收好,非下雨时,不得在宿舍内晾挂衣服;地板应无烟头、纸屑、痰迹、泥沙等杂物,桌面、床架、门窗玻璃、墙壁、墙角、门角等处无积尘、蜘蛛网等。
(四)国防生宿舍内务卫生每周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登记。
第十四条
请销假
国防生外出时,应逐级请假,并按时返校销假。一日以内的,由营(连)代职干部批准,并报驻广西高校选培办登记;请假一日以上或离开南宁市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并报驻广西高校选培办备案。
因病请假,按医生医嘱执行,向后备军官选培办报告,并报学校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假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放长假时,国防生应当向后备军官选培办说明假期去向,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假期结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同意推迟返校,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十六条
国防生应利用假期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丰富阅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为充分调动国防生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国防生全面发展,学校根据国防生每学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军政训练、社会活动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评选“优秀国防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国防生总数的20%。
驻广西高校选培办根据国防生在军政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军政科目成绩评选“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国防生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由学校给予处分:
(一)国防生集体活动中,不服从命令,影响恶劣。
(二)违反国防生日常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后无明显效果。
(三)损坏、遗失军用装备、物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
(五)违反规定涉足不健康场所,严重损坏国防生和军队形象。
(六)私藏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品。
(七)其它情况必须给予处分。
国防生在军政训练时违反规章制度, 经后备军官选培办通报学校有关部门, 由学校实施处分。
第十九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停发国防奖学金:
(一)未经后备军官选培办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军政训练;
(二)一学期内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0
学分(扣发一学期生活费),或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25学分;
(三)本科生第三学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
(四)年度综合素质测评较差,在班级排名居总人数的80%以后者;
(五)因伤病须住院治疗,一月内不能参加军政训练(视情扣发一月的生活费);
(六)其它情况符合停发国防生奖学金条件。
第二十条
停发国防奖学金的国防生,停发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国防生集中军政训练活动。对综合表现较好,经一学年以上或至毕业期间考查,不再符合第十九条(一)、(二)、(四)、(五)、(六)所列停发条件的,应继续发放国防奖学金。对因第(三)款停发的,经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即予发放。
对停发后恢复发放国防奖学金的国防生,停发期间的国防奖学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非因自伤自残身体原因,经治疗一年内仍达不到军队接收大学生的体检要求;或经部队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伤病痊愈后仍不符合军检要求的,予以取消国防生资格,作为普通大学生继续在校学习,直至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取消国防生资格,追究违约责任: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
(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教育不能正确认识。
(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处罚。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五)接受国防奖学金以外的其它义务性奖学金。
(六)本人要求解除协议,中途退学或转学,或不经签约部队同意调换专业。
(七)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或毕业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八)其它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对国防生的停发奖学金、取消资格等处理,经后备军官选培办与学校有关部门核实情况,上报广州军区审批后,由校学生工作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按本办法执行的奖惩情况记入军政训练档案并归入学生档案,淘汰对象的军政训练材料由后备军官选培办负责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以上”含本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广州军区驻广西高校选培办。
广
西
大
学
广州军区驻广西高校选培办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高校 学生工作
管理 规定
抄送:广州军区驻广西高校选培办
抄发:各学院、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招就中心、研究生院
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印发
校对:彭梅芬
录入:肖克宁
排版:覃瑾(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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