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六条 凡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提出书面请假。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无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经批准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到学生工作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
第二节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则该门课程的学分为零。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任课教师应当在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按规定公式计算。
第十四条 凡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毕业前,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科研部审查批准,可修读该课程和参加考核。
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者,成绩记为零分,毕业前可参加该课程一次性考核,成绩按补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并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实、因课程考核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缓考时,原则上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同意,方可缓考,缓考课程暂不记载成绩。学生因学院派出参加竞赛和活动需要停考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
第十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七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免修程序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5 以上的学生或课程冲突的学生,可对本学期已选修的部分课程申请免听和部分免听。免修程序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能完成本学期规定课程的学习且学有余力的,可以申请选修部分后续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院规定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校未满一学期的;
(二)大学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拟转入我院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休学、复学均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六节 学业警示、留级、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期修读课程未达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有学业警示、留级、退学。
第三十条 在第一至第五学期,学生某学期未获得该学期规定修读学分数的40%者,予以学业警示告诫,作跟班试读处理,试读一学期后仍未取得该学期规定修读学分的40%者,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受到连续两次留级处理的;
(二)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时,未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70%的,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一年后,仍未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70%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四)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过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以上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一)至(六)款由教学科研部学籍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第(七)款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科部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教学科研部学籍办公室负责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布十五天视为送达,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本科专业为四年学制或五年学制,以规定学制为标准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大学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广西大学学位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相应学分,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如果没有获得毕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按原专业教学计划继续学习,修读的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发给毕业证书。延长在校学习按程序规定办理手续。
结业、肄业和退学的学生,不再受理回校修读课程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科研部审核,学院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大学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科研部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按规定上报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守则》、《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一日行为规范》、《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在从事与学生团体有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应当遵守《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的具体规定详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详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和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详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在我院接受非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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