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籍。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院招生部门提出,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到学院学生工作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参加下学期初学院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正常补考不合格者,允许再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补考课程的记载,补考成绩70分以下(含70分)按实际成绩记载,最高不能超过70分。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同一课程的平时、期考、期评三个成绩均应统一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在成绩登记表和管理系统的记录上,百分制记分的期评成绩只取整数。
考试课程成绩评分以课程考试为主,占60%,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考查课程成绩可以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课程成绩评分方式。实验实习课时占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或偏重技能性的课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50%。
任课教师应当在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八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
1. 对百分制成绩和五级制成绩混合计算平均成绩时,实行五级计分制的科目按以下办理折算:不及格按4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按75分计,良按85分计,优按95分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
2. 课程学分绩点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

注: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规定为零,不须计算。

3.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注①:取得的课程学分,指修读课程中已及格课程所取得学分(不含不及格课程)。
注②:K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K由学院另行公布)。
4. 加权平均成绩按下式计算:

5.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法一致。
第九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教学科研部批准,可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学分,并按补考方法记载成绩。
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计入平均学分绩点,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一次性补考,成绩按补考处理,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 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
3.该门课程有实验,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任课教师应当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学科研部教务办,并报教学科研部学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实、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缓考时,原则上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教学科研部领导批准,教学科研部学籍办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课程暂不记载成绩。缓考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学期初的补考或下次正常考核,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学生因学院派出参加竞赛或活动需要缓考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课程的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全院性选修课。
第十三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相当于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免修依据材料(读书笔记、作业练习、完成实验的依据等),经学科部同意并组织考核通过(原则上考核需闭卷笔试),教学科研部审批可以免修。经审批同意免修的课程仍需选课,并随班参加考核以取得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相当于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的学生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对本学期已开出的部分课程申请免听和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事课、劳动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修、免听或免做。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应当按顺序修读。能完成本学期规定课程的学习且学有余力的,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同意,可选修后续课程,并报教务办、学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转专业、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不违背第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院继续学习的;
2、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校未满一学期的;
2、大学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拟转入我院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处理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转学材料
(1)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转出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学院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成绩单、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需书面申请(附有关材料)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到教学科研部、学籍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可再继续休学一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活动。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表现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书面申请复学时,应当于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休学证明等,经学校医院和教学科研部复查合格同意,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期满前(学期开学前)书面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的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两周内仍未申请复学的,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业警示、留级、退学
第二十七条 某学期(学年)规定修读学分数是指:特定专业年级某学期(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修读的总学分数(原教学计划规定开出,而由于学院原因未能开出的课程学分不计算在内)。在第一至第五学期,学生某学期未获得该学期规定修读学分数的40%者,予以学业警示告诫,作跟班试读处理(若学生不愿跟班试读,经学院签字证实,作直接退学离校处理)。试读一学期后仍未取得该学期规定修读学分的40%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时,未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70%,予以学业警示告诫,不允许进入专业课程的学习,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后,仍未能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70%,作直接退学离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科部领导同意,教学科研部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
第三十条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时,应安排到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1、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允许跟随原年级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受到连续两次留级者;
2、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后,仍未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70%的;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4、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5、经过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以上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处分。第1至6款由教学科研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第7款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科研部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教学科研部学籍办公室负责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十五天视为送达,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布截止日期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由近亲属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及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并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专业设四年学制和五年学制(指国际学院的“2+3”模式)。四年学制、五年学制分别以四年、五年为标准学习年限,即按学制规定的在校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层次,发给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广西大学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相应学分,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如果没有获得毕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离校时间后两周内书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按程序经教学科研部审批,按原专业教学计划继续学习。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按新所在班级标准交纳学费注册后具有学籍。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作终止学习、结业(肄业)离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并办理完延长在校学习手续的学生,按规定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肄业和退学的离校学生,不再受理回校修读课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教学科研部审核,学院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广西大学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科研部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八、考勤、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考勤
1、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上述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节数达到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旷课一天,按所在班级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天按旷课5学时计。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活动、体育锻炼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可以书面按程序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4级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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