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军事训练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和2002年6月国家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军事训练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
三、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按教学要求进行考勤、考核、考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并与评优、评奖、升学、就业挂钩。凡本院应参训的学生,不得拒绝接受军事训练。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事训练的,必须报经校武装部批准。
四、军事训练内容:按《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军事技能部分训练时间为2周,军事理论教学为36课时。
五、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经考核合格,方给予登记成绩,填发《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证书》。
六、军事训练地点,视情况在校内校外分批进行。参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在校军训领导小组领导下,按军训团、连、排、班编成,以连为单位实施军训,军训结束后进行总结评比工作。
七、参训学生无论在校内校外参加军事训练,都要严格遵守军训的有关纪律及各项规定,执行学校纪律,如有违纪行为按军训有关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参训学生要虚心向解放军学习,学习他们严明的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高尚的革命情操及优良传统,学习他们强烈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以及无私奉献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用以指导自身的成才实践。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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