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学院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每半年向学生工作部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继续学业,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的表现以及班主任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院审批,按期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如其察看期不足三个月的,给予记过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交本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工作部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学院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院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并承认错误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三次违纪应受到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的;
2、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3、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4、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的;
5、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7、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六条 赌博者,除没收其赌资和赌具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事件责任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参与者或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威吓、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课堂纪律考勤办法》,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两次,作旷一节课计算。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16-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两周以上(含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考试开始前未按指定的位置存放资料的;
(2)考试开始前未经老师批准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 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老师警告后仍不改的;
(3)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经同意使用考场规定以外的笔和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3、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或考场及其他地方便于作弊者;
(2)在非闭卷考试中,携带超出任课老师允许范围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
(3) 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考试中传递有相关信息的资料、核对答案及协同作弊者;
(5)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本、纸条或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6)使用具有存储、编程功能的掌上电脑、电子字典等不允许带入考场的工具作弊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9)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10)其他作弊行为。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违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未造成财产损失,但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历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3、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6、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7、在教室、宿舍等校内公共场所打麻将者;
8、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9、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10、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1、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12、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13、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1、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如留宿作案潜逃人员、所留宿人员作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宿外人者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不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按章管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用电、防火规定,违章使用加热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不听从学校劝阻,不按要求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处分后七日内仍然不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凡违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学生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条例第十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分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交
1、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须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2、给学生以处分,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以学院的名义下文,全院公布执行。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
4、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5、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相关主管部门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6、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院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对学院的处分,学生享有提出申辩、申诉的权利。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辩、申诉的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我院其他各类学生、学员违纪,参照本规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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