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能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不无故拖欠学费者,依据本条例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院长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良学风班;
(五)优秀毕业生;
(六)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五)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获院长奖学金奖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好,成绩优秀者;
1、学业优秀一等奖 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75分以上,评定比例2%。
2、学业优秀二等奖 平均成绩76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70分以上,评定比例3%。
3、学业优秀三等奖 平均成绩72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65分以上,评定比例5%。
(二)在全国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个人或团队);
(三)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获三好学生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注重个人修养,具备一定的
群众基础。
(二)学习努力,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各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第八条 获优秀学生干部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品行修养,积极要求进步;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四)学习刻苦,目的明确,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第九条 获优良学风班奖条件:
(一)每学期有班级学风建设计划及总结;
(二)任课教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全部在“良好”以上;
(三)积极开展和参加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
(四)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
(五)上课出勤率高,一个学期平均出勤率96%以上,课堂纪律好,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等现象;
(六)遵守考场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七)全班每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达良好以上;
(八)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低于学院同年级不及格率;
(九)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学院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
(十一)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十二)连续两个学期全班同学无违纪受处分者;
(十三)全班体育达标率不低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
第十条 获优秀毕业生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注重品行修养,热爱学校,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积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两次获院级以上“三好学生”,同时至少一次获院级以上“优秀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奖;或自治区级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
3、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五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团体第一名、个人第一名或一等奖;
4、在省(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学生行为表现突出,有先进事迹,应予以表彰褒奖的,由学院决定给予相应的其他单项奖励。
第十二条 上述获奖条件中,残疾学生或经体育教学部、教学科研部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受体育成绩限制。
第四章 奖励评审机构、评审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实施:
(一)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良学风班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二)院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其他单项奖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励评审办法
(一)在认真进行个人总结、按条件申报基础上,各班级按推荐范围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由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公示,最后由学院做出奖励决定。
(二)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比。在奖学金评定比例范围内,根据奖励条件由高到低确定各等级获得者,班级内符合上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超出本等级评定比例,则超出部分转入下一等级并挤占下一等级名额。
(三)评审工作在下一学年度开学后进行。情况特殊者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者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在全院公布表彰。
(二)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重大获奖者同时向获奖学生家庭发喜报。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