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团体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团体在提高学生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属于单位内部的非社会性团体。学生团体的显著特征是自发性、兴趣性和学习性。主要指经学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联合总会、大学生艺术团、伙食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学生团体通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丰富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各团体均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开展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及妨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学工部、团委是学生团体的主管部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组织,学工部、团委及其挂靠部门有权终止其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学生团体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团体的章程;
本年内重大活动计划书;团体负责人、下设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成员数额等内容。
第七条 学生团体内部必须有较为完善的组织、领导和联络机构,团体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成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主管部门接到团体成立申请后,两周内予以书面批复,重复性质的团体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成立同乡会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团体须向主管部门上交本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办理注册手续,同时向其挂靠部门上交本学期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期末要向主管部门及其挂靠部门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团体内部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例会,开展活动,期末整理例会档案和活动材料并报主管部门及其挂靠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各团体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自筹经费,包括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会员适当征收会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对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团体如有更换负责人、更换名称、改变宗旨等重大调整,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遵守本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长期疏于管理名存实亡,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团体,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终止活动、追究责任甚至撤销团体等处分,团体被撤销后,任何人不得再以该团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各团体每学期应开展至少两次具有较大影响的活动,主管部门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对各团体进行评比,并对活动开展较好的团体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优秀团体的评比标准:
①成立时间满一年,在主管部门登记并正式注册的学生团体;②符合本规定并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③按规定上报计划、总结、活动材料等;
④组织的活动有利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
⑤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
⑥社团负责人按时参加社团部的负责人例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学院学工部、团委。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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