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证用以证明学生学籍、身份,学生自取得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正式学籍之日起,发给并持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由院学生工作部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证每生一证。学生证加盖本院钢戳后当学期有效。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并加盖有关印章。
第四条 学生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必须注意爱护,妥为保管,不得转借、赠送他人,不得涂改、伪造、重领、冒领、冒用或故意损毁,违者自负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并依《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凭学生证享受一学年两次火车探亲优待,探亲乘车区间按父母工作所在地填入学生证,家庭住址如有变动,须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办理乘车区间变更手续。
第六条 遗失、自然污损学生证,需说明原因,经班主任核实,办理挂失手续并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学生工作部予以补发。补发后找到原证的,需将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违者以重领论处。
第七条 学生证注明有效日期,于学生毕业后自动失效。学生毕业、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遗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