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团员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我院团员的管理、培养,提高团员素质,使团员真正在青年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章 团员义务(35分)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政治活动,并在活动讨论中积极发言。(10分)
表现积极的得10分;表现较积极的得7-9分;一般的得6-7分;表现较差的得6分以下;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第二条  在业务学习中,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完成好学习任务。(10分)
学生学习成绩评分标准:
各科平均成绩在60-69分,为6-6.9分;在70-79分,为7-7.9分;在80-89分,为8-8.9分;在90-100分,为9-10分。不及格一科扣3分。
第三条  树立高尚的思想品德,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青年,联系群众,互相关心和帮助,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5分)
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的得2分;班级以上表扬每次加1分;反映青年意见的得1分,被采纳每次加1分。
第四条  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和不良行为作斗争。(5分)
a) 在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发言,解剖自己的得3分。
b) 敢于批评不良倾向的得2分。
第五条  积极要求上进,向党组织靠拢。(5分)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2分)
(二)递交入党申请书后,积极向党组织靠拢。(3分)
第二章 团员权利(10分)
第六条  行使团内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3分)
第七条  关心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3分)
第八条  正确监督和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2分)
第九条  坚决执行团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在执行前提下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2分)
第十条  不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会议者扣2分。
第三章 团员组织观念(25分)
第十一条  自觉参加每月团的组织生活。(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第十二条  每月按时缴纳团费。(5分)
不按时缴纳一次扣1分;不缴一次扣5分。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各种团的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7分)无故不参加团的活动每次扣2分;不完成任务每次扣1分。
第十四条  遵守团纪。(8分)
凡受团纪处分的:警告扣4分;严重警告扣5分;撤销团内职务扣6分;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该团员考评为“不合格”等级;受刑事处罚的一律开除团籍。
第四章 团员模范作用(20分)
第十五条  任社会工作职务,并出色完成本职工作。(8分)具体参照《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附件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12分)积极参加6分;获奖加分:院级:3分;校级:6分;
第五章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10分)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并写出报告6分;获奖加分:院级:2分;校级以上4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上五章共100分,积分可叠加。但不能超过每项得分标准。有扣分款项的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第十九条 加分
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加分:院级2分;校级3分;自治区级6分;国家级10分。参加文化科技体育活动获奖的:自治区级加6分;国家级加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评定为四级:“优”、“良”、“合格”、“不合格”。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团支部对团员进行评定,报院(系)团委审批。
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不合格”——积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合格”——积分在60-79分
“良”——积分在80-89分
“优”——积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合格”以上的积分中,“组织观念”一条达20分以上。考评为“不合格”者全校通报;两次考评为“不合格”者劝其退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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