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高校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为做好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目的是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优秀;

5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综合测评优良;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 、学生提交书面申请书,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

2 、学院学生工作部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3 天,候选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 、学生工作部将推荐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4 、学院将推荐名单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 10 月 31 日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要自觉严格要求,使用好奖助学金,并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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