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及本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身体健康;
4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连续两个学期平均分在 72 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文科、外语类 65 分以上,理、工、类 63 分以上;二等奖学金成绩要求:连续两个学期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单科成绩最低分在 60 分以上;获自治区级和校级奖励的贫困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5 、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资助金额和评选时间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两个等级。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在每年 4 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思,交学院学生工作部;
2 、学院学生工作部核实后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3 、学生工作部审核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4 、公布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奖学金拨给我院,由学院统一发放到受奖学生的个人帐户。
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受奖励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 受奖励学生要自觉严格要求,使用好奖学金,并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