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综治委、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整顿和加强高校治安秩序的通知精神,为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依法依规管理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一条 出入校门服从门卫管理,来访者经允许方可进校。
第二条 非本校机动车(含出租车)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第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接受检查后方能出门。
第四条 自行车出入下车。
第五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和管理,不得有干扰门卫执勤的言行。
第二章 校内交通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最高限制为20公里/小时,进入校园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七条 在校内驾驶二轮摩托车不得赤背,不得穿拖鞋,不得同坐三个成年人,不得随意乱窜。
第八条 除专用机动车练习场外,严禁在校内任何场地路段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九条 骑自行车须遵守城市交通规则,不得互相追逐,不得数人并排占道行驶,不得骑快车,不得玩杂技式骑车。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打球及进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三章 公共场所及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是指本校范围内向本校人员开放的群众聚集的文娱体育场馆、花园、绿化区、商店、食堂等场所。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求各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申报制度,大型活动须在举办的三天前将安全保卫措施报告保卫部门,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所有公共场所举办各项活动应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及特点,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立治安员,并配有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不允许各类闲杂人员、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游窜。
第四章 摊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商业摊点必须服从治安管理,做好本店的治安防范。
第十七条 经营摊点不准影响治安秩序,经营时间、规模、范围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准划拳猜码。
第十八条 经营书刊、音像制品、打字复印、车辆修理等,必须手续完备,经营合法。校内不许专营桌球、卡拉OK、电子游戏机和网吧。
第十九条 招待所、酒楼、摊店要搞好防盗、防火、防灾害、防毒工作,不准容留卖淫嫖娼,严禁赌博。
第五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治安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保卫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纸张杂物。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楼起哄、闹事、砸酒瓶。
第六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到校内从事建筑、养殖、服务、生产等临时性工作的,进校三天内由使用单位专人造册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持三证并带两张相片到保卫部门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五条 暂住人员进校后,主管使用单位应进行法制校规教育和防盗、防火、防事故教育。
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校规,讲文明,不应在晚上十一时后在校园到处游逛,不应有影响校园治安秩序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员要有专人负责治保工作,30人以上的设立治安小组(2-3人),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个别零散工由使用单位领导或具体负责人管理,以上治保人员名单造册后交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暂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保卫部门申报,未申报而发生治安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参照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